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吸收了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鮮經驗🤴🏻,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製🤾🏼♂️,對於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忠誠幹凈擔當的高素質執政骨幹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扛起全面從嚴管黨治吏的政治責任,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推進幹部能上能下常態化🏄🏻♀️。要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做好深入細致思想工作,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要加強督促檢查,對貫徹落實《規定》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執行《規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規定》全文如下🏋🏼♀️🏙。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修訂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製,建設德才兼備、忠誠幹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製度體系🚏,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新時代好幹部標準🤨,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事業為上💆🏿♂️、人事相宜,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應當結合實際分類施策⛩,嚴格執行問責💪、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辭職、職務任期、退休等有關製度規定,暢通幹部下的渠道🚣🏽♂️。
本規定主要規範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領導職務所作的組織調整。
第五條 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一)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緊要關頭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面前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
(四)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上不積極不作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
(五)違背黨的民主集中製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自行其是💇♀️,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或者任人唯親、拉幫結派,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的🛳;
(六)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製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七)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對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不盡力🧜🏿🐰,工作推拖繞躲👮🏻♂️、貽誤事業發展的;
(八)領導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重大戰略🥇、重要改革、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九)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
(十)作風不嚴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為失範,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需要組織調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組織調整的有關職責。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功夫下在平時,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民主評議、信訪舉報等有關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動態掌握幹部現實表現,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的,及時予以提醒🗻、談話、函詢、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及時啟動調整程序。
第七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核實認定。組織(人事)部門綜合分析各方面情況,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進行核實,作出客觀評價和準確認定。註重聽取群眾反映🧑🦯➡️、了解群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說明🛅。
(二)提出建議。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和分析研判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內容👮🏻♀️。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涉及幹部雙重管理的,主管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征求協管方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誌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個月內辦理調整幹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手續。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
第九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對非個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從事業需要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予以妥善安排🚴🏼♀️。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原則上在職數範圍內安排😲💣。暫時超職數的,應當報經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機構編製部門同意,並明確消化時限,一般應在1年內消化。
第十條 對被調整的幹部🙂,應當跟蹤了解其思想動態和工作狀況🌡𓀔,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認真汲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進一步使用、晉升職級或者提拔職務。
第十一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調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後續管理等情況進行紀實,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備上年度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健全和落實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製,黨委(黨組)應當堅決扛起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自覺承擔具體工作責任🏰,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結合日常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領導班子換屆等工作💤,推進能上能下常態化。
第十三條 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𓀙🈹、先行先試等工作中的失誤📿。
第十四條 嚴明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黨紀政務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處分,不得借機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積極營造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製度環境和輿論氛圍,加強督促檢查,把本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一報告兩評議”、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等內容😮💹,納入黨委(黨組)書記年度考核述職內容。對嚴重不負責任,或者違反有關工作紀律要求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實際,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