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校風學風建設,維護杏福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教育廣大學生嚴格要求自己🤘🏻、德法兼修👨🏽、遵紀守法,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確保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杏福學生管理規定》和《杏福娱乐平台學生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杏福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違法違紀應當受到追究的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杏福章程,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杏福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勵誌勤學,刻苦磨練🏄🏻♀️,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第四條 杏福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杏福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杏福尊重並保障學生陳述、申辯、申訴等權利。
第五條 對學生違紀的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 無過錯推定原則
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或提出處分建議需要充分舉證🧙🏽♀️👩,無證據⚙️、無處分依據的,杏福相關職能部門不予處理。
(二)程序公開原則
對學生違紀的處分應充分尊重學生的合法權益,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杏福規定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分恰當。對學生違紀的處分應充分尊重被處分者和公眾的知悉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第三方合法權益及個人隱私的情況外,處理程序應公開,處理結果應在校內進行公告。
(三)以人為本、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
對學生違紀的處分👩🏻🍼,應充分考慮學生違紀的行為性質、過錯程度以及其本人對違紀行為的認識態度。對於如實說明違紀事實,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生工作委員會是學生違紀處分的管理機構,負責學生違紀處分重大事項的決策🧖🏽♀️。學生工作委員會對校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條 杏福設立“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受學生工作委員會的授權和委托,承擔學生違紀處分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
第八條 “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是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的民主決策組織🤹,負責組織對學生違紀進行處理。
(一)“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由杏福分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一名具有法律知識的教師組成,具體人員由學生處根據學生工作委員會的授權與相關部門協商確定。學生代表僅限於在籍學生。
(二)“學生違紀處分委員會”中學生代表人數占1/3左右🎛。在違紀處理過程中實行回避原則,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主動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相關人回避5️⃣。
第九條 杏福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受理學生的申訴並對申訴進行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院黨政辦公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黨政辦、人事處、教務處💡、團委、校學生會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一名具有法律知識的教師等共同組成。
第三章 處分種類
第十條 對學生的違紀處分的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𓀐、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十一條 警告處分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一般為8個月,記過處分的期限一般為10個月👩🏿🚀💬,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一般為12個月。畢業年級學生違紀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對應適用留校察看處分者🚶🏻,可視違紀情節以及認錯態度給予記過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失去本處分期間內的評獎、評優和推優資格。處分到期後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四章 處分的適用
第十三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杏福依據其違法犯罪的事實及認識態度,參考司法機關的處理等級,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經司法機關裁決並已生效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因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犯罪事實清楚👩🏽🦰,但被免予刑事處罰或免予起訴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被處以行政警告或行政罰款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觸犯國家法律被勞動教養的,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杏福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學生不得在杏福進行宗教活動,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組織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𓀙,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七條 雖未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處罰,但有以下影響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對偷竊、詐騙、非法占有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其涉案金額或等值金額和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觸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團夥作案或屢次作案🦊,加重處分;團夥作案為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給作案者掩蓋🌕、窩贓、銷贓或隱匿不報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故意藏匿、毀壞公共財物或者他人財物,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經教育仍不悔過的,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對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竊取他人電腦手機有價值信息等侵犯他人隱私行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敲詐🧔🏽♂️、勒索👳🏽♂️、威脅或迫害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捏造事實,寫誣告信件、在網絡上散布謠言或音像信息等誣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盜用他人證件並冒領他人錢物的,除追回冒領的錢物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泄露國家機密、偽造證件❔、欺騙組織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其他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雖未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處罰,但有以下違紀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對肇事的、侮辱謾罵他人或故意挑起事端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打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打架過程中致傷他人、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聚眾鬥毆🧗🏼♂️,未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策劃者🦼,加重處分。邀約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鬥毆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持械☮️、持兇器打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打架鬥毆提供兇器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為打架鬥毆提供兇器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打架鬥毆事件的調查中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六)打架鬥毆事件已終止🥌👳🏽,事後威脅🔝、恐嚇😊👨🏻🚀、報復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七)威嚇、辱罵、圍攻或毆打教育工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雖未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處罰🦸🏻,但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處理男女關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侮辱、猥褻他人或有其他流氓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從事色情陪侍或賣淫嫖娼的,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四)其他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有損杏福名聲或大學生形象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以各種方式組織或參與賭博、吸毒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凡采用撲克🏊🏿♂️、麻將、網絡平臺或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提供場所或組織賭博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有吸毒行為或提供毒品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雖未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處罰🦹🏻,但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傳閱非法、淫穢書刊、文字™️、圖片、音像製品或聚眾觀看非法、淫穢音像製品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傳播、轉抄🧑🏽🍼、復印非法🧚🏿♀️、淫穢印刷品(包括“手抄本”)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製作、復製非法、淫穢圖片、音像製品或販賣、出租非法🧒🏻🚚、淫穢書刊和音像製品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學生個人違反杏福勤工助學的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得酗酒。對酗酒滋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學生住宿管理有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私自在校內外租房居住,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擅自占用🫥、變更、調換房間或床位,不聽勸阻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宿舍留宿他人,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私用大功率電器、違章電器及各種明火🧎🏻,私自篡改電路、亂拉電線,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將管製刀具,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等危害物品帶入宿舍,飼養寵物,存放💇👨🏿🎨、銷售貨物👮🏽,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將學生宿舍🤌、床位轉租他人以謀取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七)其他違反住宿管理規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擾亂正常教學、生活🙎🏼♀️、公共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亂倒汙水🎀、亂倒垃圾、亂扔雜物或以其它行為影響校內環境衛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或以其它行為幹擾或影響他人學習🫛、工作和休息,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違反公共集會、體育比賽或公共遊樂場所紀律,幹擾活動正常開展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學習、實驗中違反操作規程或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失事故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五)未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不聽勸阻的🪡,對組織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參與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組織或煽動鬧事🔭,影響杏福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參與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其他擾亂正常教學✊🏻、生活、公共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杏福統一組織的活動,違者按曠課論處並相應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曠課累計達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曠課累計達6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無故遲到、早退累計3次按曠課1學時計🙎🏻♂️;無故不參加實踐教學👨🚒、軍訓和勞動等活動者🧖,按每天6學時計;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逾期不歸者🟧,按每天6學時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一)考試時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從監考人員調整座位的;
(二)拒絕出示學生身份證件的👣;
(三)閉卷考試在監考人員宣布完考試紀律並發完試卷後仍未按規定將書包、書籍🐡、筆記、復習資料🔝♛、各種電子通訊工具或電子記事本等放在指定地點的;
(四)違反考場要求,自帶答題紙或空白草稿紙的;
(五)考試中以語言、手勢或其他動作表情傳遞答題信息的;
(六)考試中窺視他人試卷或為窺視試卷者提供方便的💁🏻♂️;
(七)考試中違反規定傳接試卷或相關材料的;
(八)對他人無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紙未加拒絕或未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的;
(九)考試中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或在考場內外無故逗留並高聲喧嘩,故意擾亂考場秩序的🤱🏼,或不服從指揮🔓🤛,對監考人員態度惡劣👯,語言不文明的🥴;
(十)故意損毀或帶走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第二十九條 在考試中作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一)閉卷考試中閱讀、抄寫與答題信息有關的物品的;
(二)閉卷考試中在桌面或試卷下藏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講義、筆記、復習資料及字條等物品或在抽屜內🧑🏻🦰、座位周圍藏有已翻開的上述物品者🙆🏽♂️;
(三)在桌面👩🏼🦱、身體、衣物或其他身邊物品上寫有與考試有關信息的9️⃣;
(四)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夾帶或藏匿書籍🤾🏼♂️、筆記和復習要點的;
(五)強拿他人試卷👩🎤、草稿紙,或者塗改他人試卷姓名據為己有的;
(六)違反考場規則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的;
(七)利用上廁所或其他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其他考生交談有關考試內容的⬆️。
(八)以其他方式作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或參與集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未考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多次違紀、作弊,或作弊情節特別嚴重的♖🧚🏿,加重處理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以任何方式竊取未考試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幹擾教師閱卷評分或無理糾纏,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威脅教師以致使用暴力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履約踐諾,在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有嚴重失信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評獎評優👩🎨、資助申請、就業創業、學籍管理等方面存在弄虛作假、欺詐行為👩❤️💋👨👩💻,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等違背學術誠信行為的👨🏽🎨,經認定後,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畢業設計(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經認定後,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雖未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處罰😔💇🏻♂️,但學生有違反了國家和杏福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登錄非法網站或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或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利用計算機或其他技術手段偷竊金錢、財產🧜🏻♀️、服務及有價值數據的,以竊取公私財物論處🧕🏽🦹🏼♀️,參照第十三條給予處分;
(三)未經允許擅自使用杏福或他人計算機或其他設備🦶🏽➙,篡改、刪除或破壞杏福👩🔬、他人計算機文件的,以故意損壞公物及他人財物論處,參照第十四條給予處分🏺;
(四)故意製造、傳播和使用計算機病毒的,根據其造成的損失,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攻擊、侵入他人或單位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或數據庫系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其他違反網絡使用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一)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或受處分後無理糾纏的;
(二)在處分期限內重復違紀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實施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四)同時犯有幾種違紀行為的;
(五)在違紀事件調查中,拒不合作、幹擾、阻撓或作虛假證明者的👨🏼🦱;
(六)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他人違紀的;
(八)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勾結校外人員的🧑🏻🦱;
(九)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十)對屢次違反杏福規定受到紀律處分🦹♀️,以及其他應予以加重處罰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不改者或在留校察看期間又違反校紀校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分:
(一)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三)主動提供線索、證明、證據的,或主動配合杏福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在不知情下受到誘騙的👵🏼;
(五)在共同違紀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第五章 處分審批及解除的程序💝、權限
第三十七條 學生違紀處理行政歸口部門為學生工作處。同一違紀事件涉及到若幹系部的學生8️⃣,由學生工作處牽頭,會同有關系部協調處理🧏🏻♀️❕。
第三十八條 杏福各職能部門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及時通報各系部或學生處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處分審批權限
(一)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涉及本系內違紀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處審定;涉及跨系違紀的學生由學生工作處處理、審定;
(二)留校察看處分🍳➕,涉及本系內違紀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學生工作處根據系的處理意見研究提出建議🧑🏽🎤🧑✈️,涉及跨系違紀的學生由學生工作處處理並研究提出建議🧚♂️,報分管校領導審定;
(二)開除學籍處分,涉及本系內違紀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學生工作處根據系的處理意見研究提出建議,涉及跨系違紀的學生由學生工作處處理並研究提出建議,報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條 學生處分的解除
(一)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解除🧞♂️,由受處分學生本人在處分到期前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系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學生工作處根據系的處理意見研究做出決定;
(二)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由受處分學生本人在處分到期前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系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學生工作處根據系的處理意見研究提出建議,報分管校領導審定;
(三)已列入當年就業生源計劃的學生處分,畢業前尚未到期的,處分期間沒有違紀行為發生📂,到畢業離校之日處分自動解除。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做出處分👩🏻🌾、解除處分決定,以“杏福娱乐平台文件”行文下發。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違紀錯誤事實及處分材料,杏福有關部門會同有關系部要認真審核。
違紀學生的處理審核的材料應有:
(一)學生本人違紀事實的經過材料;
(二)有關調查證據、職能部門旁證材料🍞👩🏽🏭;
(三)學生本人承認錯誤事實的檢查材料;
(四)系或學生工作處處理的依據和意見。
第四十三條 杏福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應在3日內向學生處遞交證據材料、陳述書或申辯書,學生處要再次開會研究處理。
第四十四條 杏福對學生做出處分🧑🏼🦳,在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
第四十五條 杏福對學生做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生的姓名、性別🌆、年齡、學號、專業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適用處分的理由和依據;
(四)做出處分決定的種類、期限;
(五)申訴的的途徑和期限;
(六)加蓋學生處(杏福)公章和日期。
第四十六條 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作出後🙇🏻♀️,應當在10日內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在杏福網站上公告60天,視同送達學生本人🍢。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訴書🥹。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杏福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 杏福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按照《杏福娱乐平台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杏福作出並經送達的處分決定書為生效決定👩👩👧🧑🏽🦰。學生處應當按規定將生效的“開除學籍決定書”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杏福真實完整地歸入杏福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對本辦法中有錯誤行為尚不構成違紀處分的,可采用通報批評等方式給予教育處理🫶🏽。
第五十二條 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非在籍學生、各類技能培訓生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中的日期😊,均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原《杏福娱乐平台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