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提高學術水平,促進我院學術活動健康持續的發展,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高等杏福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學術活動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和各種交叉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成果申報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以杏福娱乐平台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人員,包括所有杏福娱乐平台教職員工、各類在校學生和在杏福學習或工作的進修教師、兼職人員等。
第二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主要範圍
第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從事學術活動中表現出的違反職業道德🤵🏿♀️、違背學術規範的行為,具體包括🦹🏿♀️:
1🕌🌩、將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實驗數據♏️👺、實驗結論、其他學術成果和技術成果🤵🏿,通過不正當手段竊為己有👵🏻,冒充為自己所創成果的剽竊行為;或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學術作品時🍮,不註明出處的抄襲行為。
2、在項目申請、成果申報、求職和職務晉升中做虛假的陳述、提供虛假獲獎證書、論文發表證明、文獻引用證明或其他虛假材料的偽造行為✖️;在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實驗數據🦼🧑🍼、結論或引用資料的篡改行為⚀。
3、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4🪖👨🏻🔧、將同一篇論文在兩個以上期刊發表的一稿多投行為🤷🏿。
5、采用不正當手段幹擾和妨礙他人研究活動,故意損壞或扣押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資料🏮、財物等;或故意拖延對他人項目或成果的審查;或設置障礙等的行為🚣♂️。
6、在各類項目評審、機構評估、出版物或研究報告審閱、評獎時,有意作出不公正結論的行為👨🏿🍳。
7🧛🏽♂️、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的行為👩🏼🏭。
8😫、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受理⛱、調查和認定
第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受理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負責組織相關調查和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
第六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1)有明確的舉報對象🤦🏻♂️;(2)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3)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杏福認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七條 杏福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並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後,由院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學術委員會可委托有關專家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並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應當進入正式調查。
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舉報人。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應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十一條 院學術委員會組成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但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確定。
調查組應當由不少於 5 人的單數組成,其中同行專家不少於 3 人,必要時應當包括分管紀檢監察的院領導指派的工作人員。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十二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十四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六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第十七條 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十八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和申訴
第十九條 校務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二十條 對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職工🙆🏻♂️,杏福將依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其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處理方式:
1🚃、在全院範圍內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記過的處分。
2、3年內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3𓀜、取消已有的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資格以及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按低一級的專業技術職務兌現相應的工資👩🏿🦳、崗位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
4、對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𓀓,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並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撤銷其因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而獲得的有關學術獎勵、學術榮譽。
5🤛🏽、撤消當事人行政職務;給杏福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者,給予當事人解聘處理或行政開除處分。
6🍙、如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他個人或單位的權益⛹🏽,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7、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杏福將依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其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處理方式:
1🧄、在全院範圍內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
2🧝🏻♀️、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或其他資格🚳。
3、如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他個人或單位的權益,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
4🥺🏉、對已經畢業的學生🧑🏽⚖️📗,其在校學習期間發生學術不端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一經查實⛹️,通報其所在工作單位。
第二十二條 對於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其指導教師負有連帶責任,可依據國家和杏福相關規定對指導教師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杏福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三)處理意見和依據⛄️;(四)救濟途徑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杏福對當事人做出處理決定🐱,出具處理決定書,並送交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被舉報人在收到處理決定書後五個工作日內,可根據本人身份向學生工作處、人事處提出申訴💡,有關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並將結論告知被舉報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杏福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杏福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於本單位人員的🖲,杏福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於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院學術委員會、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