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社會生活千變萬化👩🏼💻,勞動合同的種類和當事人的情況也非常復雜,我國《勞動法》只是對勞動合同的原則性、綱領性指導和規範👌🏽,不可能對每個勞動合同都作出詳細的規定,況且有些合同條款是無法用《勞動法》加以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對勞動內容和法律未盡事宜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使雙方明了權利和義務,促進雙方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因違約而導致責任發生🛝;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也是解決糾紛的重要證據,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決糾紛更為便利,降低爭議解決成本和社會耗損費用🧑🏿🎓。故此,簽定一份完備👀、公平合理的勞動合同對於你和公司來說都很重要🙋👩🦰。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定時勞動合同地位平等,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為了提高簽約效率和節省簽約勞動量🤽🏿♀️,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用人單位事先擬好勞動合同,由勞動者作出是否簽約的決定而不允許改變合同內容,也就是簽定格式合同;雖然格式合同中單方面限製勞動者主要權利和免除用人單位主要義務的條款因違反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而歸於無效✹,但勞動者簽約時仍然應當註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對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異議🎺♕。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 工作內容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 勞動報酬 五 勞動紀律 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其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比較重要,因為《勞動法》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所以由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常見於此處🤣,一旦發生糾紛用人單位常常持此"尚方寶劍"提請仲裁🧑🏻🎄,而使勞動者處於不利的地位🫸🏻。
當前我國人才流動比較頻繁,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用人單位一般與高級職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不能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直接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這是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避止條款。因為競業避止肯定會限製勞動者的職業自由👃🏿,直接影響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後的職業發展和經濟收入,所以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在競業避止的年限內🌰,補償額一般不低於避止人員原工資的50%,而且競業避止的年限應當適當🤷🏿♂️,一般不超過兩年🦄。勞動者在簽定競業避止條款應特別註意工資補償、避止年限、避止範圍等,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
還應當註意: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內的⛑,最長不得超過6月🫱🏿;工作內容可以規定勞動者從事某一項或者幾項具體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類或者幾類工作,但都要求明確而具體。用人單位不得將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列為約定解除條件🧑🏻⚕️🧝♂️,借以逃避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承擔的經濟補償義務。如果勞動者家庭駐地離工作單位特別遠,在合同中還應有食宿的解決方案。由於國務院目前尚未對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製度作出具體規定😑,對於企業高級職員來說,應當要求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據法律參加社會保險,這並不是合同所能約定和雙方所能協商解決的,但雙方可以就醫療、養老和人生意外傷害等補充商業保險訂立相應的條款。